| 25日,肇源县交通征费员轧死送粮人一案,于当日13时30分准时在肇源县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此案的进一步审理,案情又把人们记忆拉回了今年的3月9日。由于肇州县的送粮人于泉没有及时给肇源县交通征费员张忠新停车,致使张忠新将于泉轧死在车轮下的惨剧发生。本报曾就此事进行连续报道,并一直关注事件的发展。近日记者得知,肇源县法院预计于本月25日9时10分开庭审理此案。记者参加了整个庭审过程。
庭审突然延迟众人焦急等待
25日,在人们都沉浸在圣诞节的快乐气氛中的时候,被肇源县交通征费执法人员张忠新轧死的送粮人于泉的父母,一大早就赶到肇源县法院,在法院门口焦急地等待开庭审理轧死他儿子于泉的犯罪嫌疑人张忠新的庭审。庭审时间快要到的时候,不知道什么原因,原计划9时10分开庭审理的案件,突然延迟到13时30分。
死者于泉的父母,听到这个消息后,在法院门口来回地走着。一同参加庭审的亲友都劝老两口找个地方坐下休息会儿,但他们已经听不进任何人的劝导。没有停下行走的脚步。于泉的一位亲友说:“自从于泉出事后,他的父母由于气愤和思念儿子,落下了毛病,整天到处走,只要不睡觉,根本就坐不下来。几个月的时间,他们的鞋走坏了很多双。原来的黑发如今全白了……”
公诉罪名过失致人死亡
在众人焦急的等待中,当日13时30分,肇源县法院准时开庭,整个法庭座无虚席。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在认定张忠新的案情的时候,是以张忠新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定的主要情节是:
2007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忠新与本单位同事李仁山及其朋友孙东雨驾车下路检查时,在肇源县明沈路和平乡路口发现从肇源县往肇州县驶来三辆农用运粮车,遂上前进行检查。被害人于泉向张忠新等人示意已交养路费,没有停车接受检查继续向前行驶。于是被告人张忠新与孙东雨驾车追赶,当追到东风村时,农用三轮车停了下来,被害人于泉的妻子卜玉梅下车。
卜玉梅下车后,被害人于泉驾车又向前开去,张忠新见状继续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忠新用电话通知其同事王彦伟、于海波设卡堵截。张忠新开车追到肇源县林肇路龙玉加油站北侧500米处时,将于泉驾驶的车辆超过,把车停在于泉的车的前面,同时于海波、付海波、刘兴权驾车也赶到现场,于海波把车停在农用三轮车的外侧,将于泉的车别住,使于泉的车停下。这时王彦伟和葛长友驾驶一辆松花江微型车赶到,把车停在农用车的后面。
随后张忠新、付海波、刘兴权、王彦伟和葛长友走到农用车跟前让于泉下车,于泉不下车,并把车门锁上后摇下车窗问:“你们查什么?”张忠新说:“查1-3月份的养路费。”于泉说:“我都交了。”这时张忠新将车门打开,将于泉拉下车,并让葛长友开了一张扣押证。
张忠新随后上了农用车,要把车开到宏远停车场扣留,被害人于泉不让扣,付海波、刘兴权和葛长友3人将于泉拉到路东车尾部,之后张忠新把农用车调过头来向肇源县里开去。被害人于泉见状,突然从路东侧向农用车开走的方向追赶,于泉追到三轮车前风挡玻璃处时,左腿及头部先后被车前轮、后轮碾轧,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于泉是被车轮碾轧头部导致头颅崩裂死亡的。
因此检察院认为,被告张忠新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野蛮执法,由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直接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一共有如下几个争议的焦点。
1. 犯罪嫌疑人张忠新不承认他在将于泉的农用三轮车开往肇源县里方向的时候看到于泉在他的正前方。他根本就没看到他车的前方有人。于泉是自己钻车底下的。
2. 由于他根本没有看到自己开的农用三轮车前方有人,而验尸报告上却写着死者于泉的左小腿的骨折部分是前车轮轧的。如果于泉是自己钻到车中间被车的后轮轧死的,怎么能出现前轮的轧痕呢?于是他当庭对验尸报告提出有异议,提出申请重新做验尸报告。
3. 张忠新还提出他是开车在路面上正常行驶,所以这起事件纯属意外。他当时所开的车刹车失灵,他踩刹车了,但是没有刹住,他才轧到于泉的,所以他没有直接故意行为。
死者于泉的代理律师苏向祥针对这几点争议认为:“验尸报告上关于于泉的死因写得很明白,于泉的左小腿部骨折是前轮所轧形成的,后轮导致的头部受伤是于泉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张忠新说他没有看到死者在他车的正前方。那么于泉的左小腿骨折的轧痕是怎么样形成的呢?所以不能排除他的直接故意行为。关于张忠新提出的刹车失灵导致于泉死亡,公安部门作出的第一份鉴定是,该车刹车正常。所以张忠新所提出的刹车失灵轧人致死不成立。而且在张忠新的前后7次笔录中,关键部分都不一致,这就说明张忠新的陈述根本不成立。”
律师观点: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苏律师认为:首先,张忠新在公安局的几次笔录的供述中,关键部分不一致,律师代表家属希望法院从重处罚,因为张忠新从起因到事发以至事后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而且询问笔录的事实关键部分与客观证据没有一处相符。所以他没有任何从轻判决的情节,张忠新应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方认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对张忠新提起公诉是因为张忠新的3个同事作证才定性的。后来他们3个人因作伪证而被处罚后,检察机关就应该以间接故意杀人罪来对张忠新提起公诉。
律师还表示:死者家属的赔偿金是肇源县政府拿出来的钱,属于国家赔偿,而不是张忠新个人赔偿。我认为,法院不应减轻对张忠新的刑事处罚。而且由于张忠新的行为间接地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该从重处罚。由于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我们要等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做下一步是否进行申诉的决定。
据了解,死者家属已经得到了全部的国家赔偿金,赔偿金共计73万元。一共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是今年11月9日,支付50万元。第二次是12月25日,支付剩余的23万元。
目前,此案的庭审已经结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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