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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手”练车撞死人 车主司机连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0


  李桃 ,本科学历。曾从事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劳资和法律顾问等工作。   主要从事刑事、经济、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业务及企业中非诉法律事务工作。  咨询热线: 5371020   13039820963
  周晓燕,1992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大庆市(局)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对民商法学、刑法和行政法学有广泛深入研究。   业务专长:合同纠纷、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金融法律服务等。   咨询热线:4626059   13936953587

  无证司机开车撞死人

  我市一名未满18岁的搬运工宋某,为练车技竟无照上路,撞死一名老太太。5月8日,法院判决宋某赔偿82360元,车主、司机负连带责任。

  黄某有辆微型普通客车,一直靠这辆车跑运输。2003年6月黄某雇佣了两名工人,其中李某为驾驶员,不会开车的宋某则跟车从事搬运工作。

  2007年11月4日,李某和宋某去送货,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宋某一看道路宽阔,便开口向李某要求由其来驾驶车辆,练一下车技。李某看看路面并无特殊状况,也答应下来。宋某遇到紧急情况后操作不当,将同方向行走的一位姓张的老太太撞倒,后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交通安全部门作出责任鉴定结论,认为宋某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李某将机动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应共同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5月8日,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而这时的宋某还不满18周岁。张老太死了,一笔庞大的赔偿款该由谁来支付,要如何支付成了争议的焦点。由于事发后,仅宋某和车主黄某向张老太家分别支付了赔偿款6500元和7000元。其余款项的支付一直未达成一致,张老太一家便在2008年2月30日把车主黄某、司机李某和搬运工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老太死亡赔偿金92860元、丧葬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李某和宋某的雇主,又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李某明知宋某无驾驶证而将车辆交其驾驶,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两人在事故中均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宋某在发生事故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张老太家属因张老太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92860元、丧葬费3000元,扣除黄某已支付的赔偿款7000元,宋某已支付的赔偿款6500元,合计82360元,而李某和黄某应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道路交通事故索赔

  记者: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律师: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记者: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有区别吗?

  律师: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特殊群体,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如果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记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记者: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十分明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本报记者 秦斧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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