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家住让胡路区的斯先生来电咨询,今年3月,他将车借给朋友刘某使用。没想到发生车祸,当时同乘人孙某头部严重受伤。交警调查后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因刘某无力承担医疗费,孙某的家属找到斯先生,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他想知道,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解答:大庆市律师协会的陈山律师表示,首先,无论斯先生将车辆租或借给他人使用,都属于基于信任关系自主支配车辆使用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斯先生和借用人刘某都是车辆运行支配者,同样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斯先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车辆管理上的瑕疵,这种瑕疵即为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斯先生的说法,他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但他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刘某追偿。实习生 陈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