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诊
业主遭遇“霸王”条款
“我这车就白丢了吗?他们简直是不讲理……”10月12日,刘鹏(化名)来问诊。
刘鹏说,他本是大庆人,一直在北京做生意。4年前,他以朋友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当时外地人在北京买车,不给落户 ),并存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先后交了4年车辆保管费。
上周,刘鹏回到大庆谈生意,妻子王珊(化名)突然发现,停放在车位的自家车竟然不见了。王珊马上去找物业公司负责人协商,物业负责人只同意赔付20%,并称按规定不应赔偿,理由是物业公司早就在公司的公告栏处张贴过告示,对没上保险的车辆丢失一律不予赔偿,况且车辆登记的车主并非刘鹏。
刘鹏一直忙于生意,无法脱身,也不能回到北京处理此事,经多次与物业负责人协商均未果,就连答应的20%的赔偿都一拖再拖。
“我该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利?我现在是不是该起诉物业呢?”刘鹏问。
律师“开方”
董敬民, 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立身取信,仗言于法”为执业理念, 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 坐诊律师:董敬民
1症结
物业部门收取车辆保管费与刘鹏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物业管理部门是否能以刘鹏非法律意义上的车主而抗辩刘鹏的权利主张,这个问题确认后,其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刘鹏与物业公司之间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部门以失主没有对车辆进行保险为由,来抗辩因管理看护不到位的理赔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分析
刘鹏: 告示上“对没上保险的车辆丢失一律不予赔偿” 这一条款,简直是“霸王”条款,能否成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
律师:你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已经达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作为有偿保管人,对方应当妥善保管你的车辆。
物业张贴的告示,是他的单方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也就是你所说的“霸王”条款,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是无效的。
刘鹏:物业公司质疑车辆所有权,而拒绝赔偿我,这样的做法对吗?
律师: 这是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一种狡辩,以此来否定合同的相对性。你与物业管理部门已达成了4年的有偿看护保管合同,物业管理部门就应该为你车辆的安全保管负责。你和物业公司是合同双方的主体,与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3支招
刘鹏: 如果我起诉,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律师: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车辆本身丢失的实际损失, 至于车内是否还有其它贵重物品,不在赔偿之列。
律师:还可以要求因物业公司拒绝赔偿而多付出的成本。
取证
◆历年的保管合同
◆保管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
◆购买车辆的原始发票及其它相关证据。
4提示
目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多数家庭都会选择就近泊车,如何选择负责任的物业公司,签好合同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对于有偿保管的车辆,提醒广大业主:首先要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有偿车辆保管合同,明确保管范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让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发票或收据;三是当车辆不慎丢失,要与物业管理部门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主动索取立案通知书;四是车辆内不要放贵重物品,以免单独丢失或与车一同丢失。
本报记者 徐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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