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突然起火使车辆毁损。火灾鉴定结论为轿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李先生认为车辆受损是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他不知道能否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答:被烧毁车辆是否属于缺陷产品是本案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车辆是否属于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在生产商。值得注意的是,车辆销售时的检验合格证书并不能作为证明车辆绝对不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因此,李先生要求生产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